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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不还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
2010-12-08 13:48:34 来源:
问:三年前朋友向我借钱并立下借据,约定三个月后偿还。到期后朋友无钱归还,我也不好意思索要,后来朋友到外地做生意,我也找不到他了。去年他给我一封书信,方知他全家在大庆,信中言明欠款在二年内或更早时间一定还清,利息按银行利率支付。这种情况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据你所述,你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原则上应当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你朋友出具借据后三个月履行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但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你的情况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存在两种可能:如果借据约定的三个月偿还期限距借款人去年给你写信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二年,则借款人给你去信表示同意偿还的行为构成时效中断事由。如果他给你写信之期距还款期限已超过二年,则不能成立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以书信方式明确表示自愿履行债务,不受原借款合同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无论你朋友来信是否成立诉讼时效中断,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均应以他给你写信之日起计算。你可以于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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